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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高樓建築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
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
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