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探採或輸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探採、輸送方式、輸送開始與完成時間、油種類與總量、船舶名稱、編號、噸數及國籍。
二、海洋設施內含油殘留物總量及處理方法。
三、其他事故排洩者,應記載排洩時間、油種類、估計量、排出狀況及原因。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