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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三;召回改正報告,其內容如附錄四;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錄五。
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圖表附件:
附錄三:召回改正計畫內容.ODT
附錄四:召回改正報告內容.ODT
附錄五:召回改正通知書內容召回改正通知書應含項目.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