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