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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度使用時,仍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