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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安全措施,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有能適時停止搬運或吊貨之有效煞車裝置。
二、主索、支持索及裝於固定物之作業索應在支柱、立木、根枝等堅固固定物上繞捲二捲以上,並用鋼索夾等確實固定。
三、安定柱木頂部之支持索應有二條以上,其與支柱之角度應在三十度以上。
四、三角滑車、導索滑車等使用之勾環等安裝用具,不得因安裝部分荷重而有破壞或脫落之虞,其安裝時應確實固定。
五、搬器、主索支持器及其他附屬索具,應有足夠強度。
六、曳索或作業索之端部連接於機器或吊材滑車時,應以鋼索夾、眼環接頭等確實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