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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