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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藥廠製造一般藥品之工作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一次。但製造生物藥品者,應每半年健康檢查一次。
藥廠發現工作人員感染傳染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製劑之疾病,應停止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