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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