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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益程度之評分,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受益耕地面積○‧一公頃以
下者十分,每增加○‧一公頃以一分計算,增加部分未滿○‧一公頃不予
計分。
前項耕地包括登記候派人所有土地及於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承租地,其取
得所有權或承租權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