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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交付紀律審查小組審議:
一、違反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對出列席人員漫罵污辱,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會務委員名譽者。
前項第三款之懲戒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之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