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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除第三項規定情形外,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但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受理期限延長五個工作日。
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於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工作站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但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受理期限延長五個工作日。工作站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農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