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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還原乳應經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製造販賣。
前項乳製品,應冠以「還原乳」名稱,並標明使用原料及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