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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三款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