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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