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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