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前條履約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二、無記名政府公債。
三、設定質權予執行機構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四、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
五、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前項保證金於計畫範圍內之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後,無息退還二分之一,開發計畫建築物全部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原保證金之四分之一,餘款於不動產登記完畢,並交付所有人後十日內,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