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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民營退稅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指定專人辦理退稅系統內相關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以確保退稅系統之安全性。
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對於前項課稅資料之運用,應符合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資訊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倘有錯誤、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違法不當處理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