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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者,以其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各科目平均成績滿五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不受前項滿六十分及格之限制。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