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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船長於引水人應招後或領航中,發現其體力、經驗或技術等不克勝任或領航不當時,得基於船舶航行安全之原因,採取必要之措施,或拒絕其領航,另行招請他人充任,並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