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