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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核准或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