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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