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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人完成固定地球電臺之架設,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方得使用。但僅具接收功能者,得免經衛星機構認可。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依建築法令規定已達須請領雜項使用執照者,其雜項使用執照影本。
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電磁波功率密度規範值之量測報告。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