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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備供左列事項之用:
一、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二、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