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交通部鐵道局撤銷或廢止駕駛執照時,應同時限期命駕駛人員繳回駕駛執照,並立即通知其所屬鐵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