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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二、對我國相關交通運輸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
三、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請本部同意:
一、擬進行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運用方式。
二、對國內交通運輸產業及國內外市場之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所影響之交通運輸產業別及該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
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評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