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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因經濟不景氣,而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之資料。
二、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之產能、設備利用率、產銷值(量)、輸出入值(量)及存貨量資料。
三、最近三年間該行業廠家數之變動狀況。
四、該行業之市場展望資料。
五、除聯合行為外,已採或擬採之自救措施。
六、實施聯合行為之預期效果。
除前項應載事項外,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