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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二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