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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供水單位受理本辦法開發行為之新增用水,其申請新增加上既有之合計用水量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要求申請用水人提出該開發行為之用水計畫審核通過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用水人屬第六條第一項之個別用水人者,得由所在基地開發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