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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再生水經營業未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或依前條申請未通過者,該管主管機關應於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通知其限期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未依期限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