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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成為商品驗證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成為商品驗證機構、延展或增列驗證範圍,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