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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經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出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
申請人預期輸出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輸出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出許可證。
申請人不得申請輸出許可證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貨品者,申請重簽時,應先申請註銷原輸出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