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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商標代理人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確定者,於公告停止執行業務之期間內,不得充任商標代理人及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屆滿後,得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執行業務,經審查核准者,應登載其回復執行業務之日期及文號於商標代理人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