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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用戶對於水錶轉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得照章繳納檢驗費申請會同校驗,校驗結果其誤差不超出百分之二即為準確,超出百分之二以上者使用水量得自發現故障之日超依照校驗結果作合理之改正並免收校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