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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設於線路桿之電信線,電信業者在每桿每條電信纜線應標示系統名稱(包含公司、行號名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