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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開發人變更開發計畫,應依本章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計畫變更內容不涉
及生態綠地、主要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區位與比例之變動、土地使用性質
及使用強度之調整者,得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核處。
前項變更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