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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油槽區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