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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已進入第一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如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得報請假釋,經法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進入第二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報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