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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
,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
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成績考查,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