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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