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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
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提經董事
會審議,並經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第二款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
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