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