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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主任: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配置,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三、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五、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前項第一款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教保服務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場址內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