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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