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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