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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