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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