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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