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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事業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向同業公
會申報;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異
常事項改善情形向同業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事項,同業公會審查後,應將異常情形彙送本會。